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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破坏燃气管道和燃气警示标识守护城市“生命线”!

发布时间:2024-03-17作者:bigfish解谜游戏安卓手机版

  详细介绍

  由于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线在国内已成为燃气输配安全的“头号杀手”。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加大,楼宇建设、道路改造、绿化施工、通信电缆铺设、供暖线路改造等施工建设的不断开展,第三方施工破坏慢慢的变成为天然气管线遭到损坏的主要原因。

  一、凡是破土动工的,未对建筑工程旁边的环境进行现状调查,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未进行燃气地下管线勘察探挖的一律不许施工;

  二、凡是未制定燃气地下管线专项保护方案,未制作地下管线分布图的,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一律不得施工;

  那么,作为实施工程单位,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应当注意些什么问题?下面几张图带您了解一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对应的安全保护的方法,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筑设计企业未会同实施工程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未采取对应的安全保护的方法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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